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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U盘容量不符起诉获赔偿 这个细节务必注意
2019-04-11 12:12:36  出处:快科技 作者:随心 编辑:随心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4月10日,海淀法院通报了一起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原告李某通过其微信账号注册、登录某电商平台APP,在该平台中的第三方销售商处购买U盘一个。李某收货后发现U盘的实际可用容量与商品描述不符,故以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该电商平台,请求判令该电商平台向其退还货款并支惩罚性赔偿金。

经法院调解,该电商平台内第三方销售商为李某退款赔偿,原告李某撤诉结案。

网购U盘容量不符起诉获赔偿 这个细节务必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该案还提到一个细节:注册程序跳过用户协议环节,协议对用户没有约束力。

通报称,电商平台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用户服务协议》作为证据。该《用户服务协议》载有消费者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视为其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完成注册程序或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平台,使用平台服务,即视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并自愿受本协议的约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可向电商平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据此认为李某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称,其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买过程中并未看到上述协议,亦未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其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同意。

经法庭勘验确认,新用户通过微信注册、登录该电商平台APP进而购物时,在登录过程中,并未出现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的操作步骤,仅于登录后的界面最下方使用相较界面中其他文字颜色较浅、字体较小的文字显示“查看用户协议”字样,点击该链接方可见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并未得知《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亦未对此表示同意,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故裁定驳回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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