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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消息,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实现对用户资金的有效管理,《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支付服务机构签订资金存管、支付服务协议,同时,为提高用户资金的退款效率,要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实现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管理办法》对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资金管理提出要求: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管理办法》还提出,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