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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也可成为法庭证据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此次《决定》最受网民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决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换言之,微信聊天记录也能成为打官司的正式证据。
此外《决定》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