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近日,家住杭州的郑先生向媒体求助,他前两年先后购买了两辆小鹏汽车,但是在购车合同中,他发现了一条“不合理”的条款,认为小鹏汽车太“霸道”了。
其中,购车合同中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未协商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时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陈先生认为该条款极不合理,为什么要限制为广州的仲裁机构,如果是新疆、河南、东北的车主,去广州仲裁会大大增加维权成本。
而且,小鹏汽车的总部也是位于广州,仲裁“主场作战”,车主一上来可能就处于不利方。
此外,解决纠纷既可以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诉讼,二者只能二选一,但是小鹏汽车却单方面剥夺了车主的诉讼权力,而且仲裁的成本远高于法院受理的成本。
另外,小鹏汽车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邮递的各类文书/文件,以寄出日作为送达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陈先生觉得,这都属于霸王条款。
陈先生多次向小鹏汽车门店沟通,但始终没有结果,2019年陈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浙江明文规定,房屋、汽车之类的商品销售合同必须备案,小鹏汽车没有对此备案。
而后续在备案过程中,陈先生所举证的那些霸王条款,也被责令修改,同时小鹏汽车被罚1万元。
在小鹏方面修订的新款合同条款中,小鹏汽车取消了陈先生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诉讼”和“仲裁”可以二选一,而且时间地点均可选择。
可让陈先生气愤的是,小鹏汽车的新款销售合同已经上线,而他们这些老车主,却仍然使用的是旧版合同,期间小鹏门店没有主动联系他们老车主。
随后,记者联系了小鹏汽车总公司的公关部,对方表示,如果老车主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话,可以主动去跟门店协商,进行补充协议,同时,小鹏汽车今年已在全国上线了新版销售合同。
但是,让陈先生不解的是,事至如今,他仍然没有和小鹏销售门店,签署上新版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