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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门店以“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京法网事”消息,近日, 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前身为古城保定的北斗星餐厅,是一家河北菜品牌。目前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五市拥有30家直营分店,员工1400余人,经营总面积达14000平方米,年就餐人数600万人次,曾被中烹协评为“十佳中国特色餐厅”,是河北省人气较高的餐饮品牌。
对此,海底捞认为小放牛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 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 同时小放牛不当使用海底捞的品牌及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 也构成了虚假宣传。 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起诉书显示, 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 并在其经营门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及门店所在地市知名报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法院判令被告小放牛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 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 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海底捞表示,将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