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目前,许多互联网平台推出了付费会员模式,但会员服务协议对服务到期时间仅规定到某日,消费者的会员权益究竟应该在当天何时过期呢?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
石某认为,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应该为当天的24时,A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于是,石某将被告A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A公司辩称,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被告已通过《VIP会员服务协议》和查看会员中心订单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会员有效期的计算及查看方式。
原告石某选择购买一个月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被告已履行完毕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会员权益应涵盖至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首先,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
其次,涉案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