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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车就被别人撞了,不少车主心里肯定窝火,虽然保险能把车修好,但是自己的新车变成了事故车,不仅自己开着不顺心,二手价格也大大折损,于是有些车主就向责任方索赔车辆折旧费。那么,司法支持这样的索赔吗?
对此,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院2016年《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来看,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是否应当支持,各地的司法机构也给出了相关意见,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
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属于少数特殊符合主张车辆贬值情况,最终的赔偿损失环节也是由侵权一方赔偿,而不是由保险方和修理车辆方赔偿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