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淄博一男子醉驾不被立案 交警释疑:符合不予立案新规
2024-02-02 00:03:51  出处:快科技 作者:若风 编辑:若风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快科技2月1日消息,《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不予立案。

而据国内媒体报道,近日,山东淄博就发生了一起“醉驾不予立案”的典型案例,供网友了解参考。

报道称,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南闫中队民警,在酒驾排查中,发现驾驶人薛某涉嫌酒驾。

医院抽血检测值是120.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薛某交代:中午几个朋友聚餐,期间喝了酒,下午有事外出,就侥幸开车上路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薛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但其被查酒驾后,积极配合民警检查,血液内酒精含量不足150毫克/100毫升,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依法不予立案的规定。

因此,淄博交警支队对薛某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此前报道,《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不予立案。

这五类情形分别为: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淄博一男子醉驾不被立案 交警释疑:符合不予立案新规

【本文结束】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快科技

责任编辑:若风

  • 支持打赏
  • 支持0

  • 反对

  • 打赏

文章价值打分

当前文章打分0 分,共有0人打分
  • 分享好友:
  • |
本文收录在
#醉驾#酒驾#开车

  • 热门文章
  • 换一波

  • 好物推荐
  • 换一波

  • 关注我们

  • 微博

    微博:快科技官方

    快科技官方微博
  •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快科技

    带来硬件软件、手机数码最快资讯!
  • 抖音

    抖音:kkjcn

    科技快讯、手机开箱、产品体验、应用推荐...